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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应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召开由全体监事或部分监事参加的临时会议:
1.企业报送的重大产权变动和重大投资等决策资料;
2.总经理提出的咨询要求;
3.监督机构交办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深交所、审计监管机构);
4.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中决定的事项;
5.公司员工提议举报事项;
6.董事建议或监事提议;
7.公司受到较大损害或有重大损害危险时;
8.核对董事会拟提交的会计报告以及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时;
9.发现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竞争禁止义务时;
10.拟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时;
11.列席董事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向监事会通报董事会决议时;
12.其他有关事项。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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