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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年度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二、临时股东大会满足下列条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示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应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1.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7.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3.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五、股东大会的提案
1.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2.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3.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4.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前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5.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6.股东大会提案应当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六、股东大会的表决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3.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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