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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和通知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所有董事,以便董事作好会议准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4.监事会提议时;
5.总经理提议时。
二、会议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三、董事会的表决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以下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董事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5.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6.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管理、借款、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7.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董事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参加表决。如因有关董事回避而无法形成决议,该议案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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