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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公司治理概况>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和通知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所有董事,以便董事作好会议准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4.监事会提议时;

5.总经理提议时。  

二、会议的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三、董事会的表决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以下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董事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5.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6.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管理、借款、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7.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董事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参加表决。如因有关董事回避而无法形成决议,该议案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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