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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8.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管理、借款、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1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7.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议;
18.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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